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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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17 條
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
四、備有生物保全相關管理手冊。
五、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