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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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20 條
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
前項高防護實驗室,指第三等級、第四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及第三等級、第四等級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