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21 條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受至少八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但高防護實驗室之新進人員,其所受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工作人員,每年應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四小時。

前二項課程及繼續教育,設置單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或安排人員接受其他設置單位、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課程或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