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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22 條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異常事件、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