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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23 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運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三層包裝規定,以適當交通工具為之,並應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送途中發生洩漏或其他意外情事時,運送人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循相關系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立即通知事故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