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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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25 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意外事件,依洩漏程度分為下列危害等級:
一、高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其他部門或鄰近社區民眾之虞。
二、中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內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三、低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安全設備內,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前項洩漏意外事件之通報及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