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由生安主管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緊急應變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
(二)意外事件類型、危害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
(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通報機制。
(四)緊急應變物資庫存管理。
(五)緊急醫療救護程序。
(六)應變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
(七)緊急應變疏散程序及其他因應措施。
(八)危害區域清潔、消毒、整治、與單位內其他專責人員之協調、善後處理措施及調查報告。
二、每年應依前款應變計畫辦理演習,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