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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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29 條
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
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