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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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30 條
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本章規定。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