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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32 條
設置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核准後一個月內,聘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為生安會委員。

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及代理人每年應受至少十二小時之繼續教育課程,每三年重新接受其專業能力之核定。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每年應受至少四小時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相關課程。
二、除前款課程外,每年應受至少八小時其他生物安全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