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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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37 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管制性病原、毒素,除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生安會之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應經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之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