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37 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管制性病原、毒素,除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生安會之同意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應經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之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