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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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38 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應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送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審核。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應依計畫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