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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40 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於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受基本課程或繼續教育時,應包括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相關課程。

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每年應受一次安全意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