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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41 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妥善保存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紀錄至少三年,處分及異常事件紀錄至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