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42 條
主管機關應適用或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進行查核、令其限期改善或為其他處分。
設置單位對於主管機關之督導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