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性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管理 ( 110年12月15日)
第 42 條
主管機關應適用或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進行查核、令其限期改善或為其他處分。

設置單位對於主管機關之督導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