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12月15日)
第 44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九條,自發布一年後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