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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 97年01月21日)
第 7 條
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