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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5年11月30日)
第 10 條
補助對象未遵循醫囑用藥或醫療處置,或有浪費醫療資源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感染者至特定之指定醫事機構就醫。
二、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補助;其暫停期間不中斷確診開始服藥二年期間之計算。

補助對象之資格與第三條規定不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撤銷其補助,並註銷第四條之服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