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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5年11月30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補助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及藥物,其處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五條第三項補助之支付基準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