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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年07月24日)
第 4 條
前條服務措施之實施對象如下:
一、針具服務:使用針具施用毒品者。
二、替代治療: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為鴉片類成癮,且對美沙冬鹽酸鹽、丁基原啡因鹽酸鹽無不適合使用之狀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