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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 97年07月24日)
第 6 條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民間團體或事業,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針具服務。核可效期為一年。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同儕教育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