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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 97年09月02日)
第 3 條
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