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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10 條
本辦法之各項補償費用,由各服務機關(構)之年度預算支應;受行政機關(構)委託行使公權力致感染之補償費用,得由委託之行政機關(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