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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償種類及額度如下:
一、致傷病補償金:包含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致死亡補償金:包含死亡者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扶養費、非財產上損害之慰藉金及殯葬費,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

因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償費用者,應擇其較高之給付金額予以補償;已就較低之補償金額予以補償,應補足其差額;已由政府依其他法律規定發給性質相同之補償金,應予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