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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4 條
前條各項補償費用之請求權人如下:
一、致傷病補償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致死亡補償金:死亡者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