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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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7 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致感染者現居地及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