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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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 102年10月24日)
第 8 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償費用之撥付手續。但申請人對補償費用之審定結果不服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機關(構)給付補償費用,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損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