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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 106年10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護理人員法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產後護理之家。
二、依精神衛生法設置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三、依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置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置之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
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之榮譽國民之家。
七、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關(構)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