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指派感染管制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感染管制計畫,負責推動機關(構)及場所之感染管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專責人員應由編制內全職人員擔任,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護理、公共衛生、復健及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或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三、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護理或護理助產科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六個月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或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科別畢業,曾接受至少三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二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