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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四 章 營運困難住宿式機構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2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住宿式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
二、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住宿式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三、補貼住宿式機構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前項第三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住宿式機構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提供住宿式機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紓困措施,其貸款之資格限制、信用保證、利率、期限、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