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1 條
民俗調理業有下列情形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民俗調理業者有前項以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專案認定者,亦屬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