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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29-3 條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