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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 五 章之一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 ( 110年11月11日)
第 29-4 條
前條補貼之受理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者,該機關(構)或團體於完成申請案件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