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2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