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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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