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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22 條
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所定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但保險人得視該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