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