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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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 112年06月28日)
第 29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