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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