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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 ( 112年06月28日)
第 37 條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