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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112年06月28日)
第 46 條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