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112年06月28日)
第 46 條
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