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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112年06月28日)
第 58 條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