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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 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