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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 112年06月28日)
第 64 條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