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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六 章 醫療費用支付 ( 112年06月28日)
第 65 條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