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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69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