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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7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