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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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71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