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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七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74 條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前項醫療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