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