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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8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